河北柏鄉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近日在對違法排污企業查處中,環境監察中隊長和環境監察大隊長因言語不和拳腳相加。5日上午,柏鄉縣委宣傳部副部長張寶印告訴記者,縣紀委4日已對兩環保執法人員做出了處分決定,將在今天內向媒體通報。(5月5日《法制晚報》)
  又據人民網報道:柏鄉縣紀委建議:該縣環保局撤銷酒後執法的郭徵華、吳會波二人環境監察大隊中隊長職務;撤銷陳玉申的環保局監察大隊大隊長職務,三人並調離執法崗位。各打五十大板,貌似十分嚴厲又十分合理,然而,對於官員之間的互毆之深層原因,公眾及網友仍然存疑。而存疑的關鍵問題,其一是直接上下級關係的官員之間有無在執法對象面前互毆的充分動因?其二是從屬官員有無在執法現場對其上級動手毆打的動因?其三是動手互毆的官員之間,如果根本不存在充當排污企業利益保護傘的可能性的情況下,有無互毆的激化因素?
  執法的程序性與嚴肅性告訴人們,在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前提下,執法者首先應當統一行動,統一步調,用同一個法律程序與法律文件去執行法律,否則那就不叫執法。然而,在執法對象亦即排污企業內打鬥,顯然至少互毆中的一方存在無視法律與無視執法程序的現象。其動手打人的原因只有一種可能,即阻止正在執法的一方而保護排污企業的被執法與被曝光。
  執法的現場場合,同樣需要執法者法律程序同步,法律依據同步,而不是在執法現場使用互相矛盾的兩條或者兩種法律。那麼,其動手互毆的原因,不是使用法律條文的衝突,也不是言語不和,而是另有充當保護傘的深層動因。
  第三,如果是正常的工作意見分歧,或者是其他成因的分歧,互毆官員之間完全可以在事前或者事後作相互的意見溝通,斷不至於發生:看到環保監察大隊長陳玉申進入被舉報企業執法,中隊長郭徵華不顧同事阻攔追了上去,發生爭吵後對陳玉申實施拳打腳踢。郭的直接目的是阻攔陳的執法行為,而非其他事先的意見分歧之類原因。那麼,其阻攔大隊長陳玉申執法的目的,值得紀檢部門作進一步的真相追究。另據人民網報道:該縣問責結果顯示,吳會波對分管片內企業監管不力,郭徵華毆打同事。那麼,排污企業與片管吳會波以及非直接片管官員郭某之間,又存在著可能的更為複雜的關係。否則也就不存在郭某代吳某打抱不平的可能性。
  環保官員互毆事件的起因是,有媒體發現柏鄉縣君和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煙囪外排黑煙現象,向環保局舉報,而事後該縣紀委證明,企業存在污水滲坑,未做到無害化處理。無論是煙囪排黑煙還是滲坑排污水,都是一種國法不容許的違法行為。在莊嚴法律與排污企業之間,公眾不僅需要一根透明的煙囪,讓人們看到其中究竟哪些是違法的哪些是環境保護法允許的,更需要一條透明的執法渠道或者通道,讓人們看到在執法過程與執法程序中,有多少官員在內耗內鬥,又有多少腐敗官員在為排污企業充當黑保護傘?
  文/李振忠  (原標題:環保官員內鬥,公眾不僅需要一根透明的煙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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